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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对策思考


时间:2007-10-29  作者:  来源:互联网  人气: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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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小区等列入拆迁范围。这些老小区大多建于上世纪80年代,建筑密度低、配套设施不完整,环境较差,住户以老年人和外来打工者为主。但城市基础设施条件好,交通方便,适宜进行成片开发。要做到规划一片,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投产一片,收益一片。通过一系列改造和整合,在我区形成两个市级商业金融业中心,即:主要以发展购物、餐饮、娱乐为主的三江口商业中心(XX部份 );与市行政中心统一考虑,集商务办公、金融保险、信息咨询、会展服务为一体的东部商务中心。以服务人口15—20万为标准培育几个区级商业中心。形成中山东路、百丈路—百丈东路、江南路三条市级商业街,同时发展完善彩虹南北路、甬港南北路、宁穿路等一批特色明显的专业街,以此串起宁波中心城跳动的“双心”,形成服务业在空间上凸现点、线、面结合的合理布局,在功能上突出鲜明特色,实现错位发展。
  (四)构筑运作模式,共同参与建设
  对现状土地资源进行配置,应充分调动城区政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土地开发的运作模式上,应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思想,着力构建所有权不变条件下,由区级政府负责招商和具体操作的运作机制。市、区两级共同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城市土地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提升城市的品位和质量。为更深地参与土地开发,应借鉴外地经验,建议区域内所有旧城、旧村改造地块由区级政府负责招商,同时应成立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代表区级政府进行具体项目操作。
  采取市场运作模式优化配置城市土地。在方式上,应综合进行实物配置、红线配置、信息配置等方式。其中:实物配置主要针对企业用地;红线配置主要针对现状拟开发土地;信息配置主要针对集体用地。具体做法上,可由区财政出资,收购企业用地进行配置;在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对这些地块进行重新规划,通过改变用地性质,投入一定费用进行土地前期综合开发,提高土地价值,然后公开招商,以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盘活企事业单位用地,在不事先垫付资金、企事业照样运转的前提下,将土地交土地开发公司招商,约定交地条件和交地时间,一旦招商成功,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交地,所获资金返还企事业单位;结合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存量土地;等等。为吸引社会资本和境内外资本进入,应积极推行BOT(建设—经营—移交)、TOT(转让—经营—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等多种土地资源经营形式,逐步形成以政府财政投入、银行信贷投入、企业投入、经营收益二次投入的多渠道投资融资体系。
  (五)管好用好经济发展留用地
  10%经济发展留用地对于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发展壮大集体(股份合作)经济,保障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应由区级政府进行统一调配,实行统分结合,以统为主。由区级政府根据发展优势产业、发挥最佳效益的原则,对全区的留用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并实施功能分区整理,利用相同种类用地性质的一致性和共享性,形成集聚效应。留用地的管理、使用,要坚持“六个必须”,即:项目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统一报批;用途必须符合城区产业结构原则;土地指标必须实行全区统一调剂;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市、区统一规划;经营方式必须经过民主决策决定;用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坚持“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壮大;有利于城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投资经营者的利益。以坚持集约利用土地为原则,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留用地一般不提倡变现,如确需变现、抵押,必须经严格的审批程序方可使用。指标变现及转让的留用地要统一由区级政府指定的土地储备机构回购。留用地指标变现及留用地转让的收入必须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
  对于符合规划建造,不必搬迁与腾笼换业的原乡村非住宅用房,创造持续发展的条件,政府可在用地政策与经济发展留用地政策上相衔接,尽快在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费用前提下帮助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这些乡村因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宁波城市的发展作出牺牲,这样做也是一种适当的补偿。同时也建议2000年以后,没有农用地基数可享受10%留用地指标的村(社区),在其原有的企业用地(非住宅)中核准一定比例数的发展留用地使之共享城市化的建设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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