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你们的信后,人大领导高度重视,经过调查了解,现就你们来信上访情况答复如下:
2005年11月15日,**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4〕40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分离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国营****、国营****企业办中小学进行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享受与县内同级同类学校同等待遇,此次移交共接收教职工245人,其中,退休教师40人(已经死亡3人)。学校国有资产一次性整体移交,并由学校继续使用。此次国有企业分离办中小学统一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县完全按照省、市文件精神进行操作,没有出现违纪违规行为。
根据*政办发〔2004〕40号文件第五条“人员接收及管理(一)学校人员接收”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工以2001年12月31日在编在册数和2003年12月31日以前调入学校的教师为基础进行接收。接收应坚持编制标准,移交学校的编制应根据学校当年在校生数,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同级同类学校定编标准核定。对于非教学人员,按编制规定比例划转。对于学校超编人员,由企业与地方政府协商解决。对于退休教师,在移交时一并移交”。我县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因此两个农场学校有部分不在教育岗位的和已退休的职工没有被转入地方统一管理;主要原因:一是规定中提到退休教职工移交时只说移交退休教师,而没有要求移交退休职工;二是有部分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校教职工在200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减员转岗和离职变更手续,移交时不在教育岗位上。
2007年3月5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带领县政府办、信访局、教育局、财政局、孟定镇等主要负责人前往**进行处理。**副县长一行到达**后,立即召开座谈会,与你们退休职工(13人)进行座谈,通过讲解政策和说明整个移交过程,以及耐心细致的思想劝导工作。晚上8点钟,**派专车将你们一一送回家中。
目前,我们正在会同县人民政府积极向省、市反映你们的请求和工作、生活情况。一有新的情况,我们会及时与你们取得联系。
****县人大委员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