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这三种办法,都是将共同债务转为个人债务,在债务人之间作出的变更,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另外社会上,夫妻假以离婚形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也已屡见不鲜,还有一些私营企业,将公司财产转为家庭财产,又以离婚为名转移出去,所欠债务根本无法清偿。
实际上,离婚姻时,双方协议或者由法院判决采用上面三种方式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该条,离婚时,双方协议清偿或法院判决:由一方承担或双方各自按一定份额承担共同债务。但是该条并不是说,债务人就只能向一方要求清偿,或按他们夫妻双方的约定比例要求他们分别清偿。
因为: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那么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单方面”约定变更债务人或债务这间承担债务的比例,这种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既使法院判决也是如此),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他们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即他们仍负连带清偿责任。当然这种约定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有约束力的,那就是:任何一方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超过自己约定(或法院判决)的份额的,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律师乙:《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明确了偿还的责任――应当共同偿还;偿还的方式――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用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各自应清偿的数额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清偿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
二、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三、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