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成立XXXX市扶贫助学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的,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奉献爱心,捐资助学,扶助贫困高中、大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筹集的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纳正常的学习、生活费用或只能交纳部分费用的高中、大学生。
第四条 本基金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地点在市教育体育局。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了解全市贫困高中生(包括高中毕业生)基本情况;
(二)依法募捐或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筹集资金;
(三)接受来自国内外的捐赠;
(四)监督管理扶贫助学基金;
(五)发放救助资金,组织开展扶贫助学活动;
(六)监督、检查救助贫困高中、大学生基金落实情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二)审议基金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核本基金会年度收支情况;
(三)批准表彰为扶贫助学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 本基金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
第八条 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理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救助资金;
(三)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四)向全社会宣传扶贫助学工作。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基金的来源包括以下渠道
(一)市人民政府拨款;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款;
(四)开展募捐活动筹集的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基金会基金用途
(一)资助贫困大学生入学报到、途中住宿、交通所需的最低费用;
(二)保障高中、大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三)为大学生提供借款;
(四)开展募集资金有关活动;
(五)表彰为扶贫助学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国务院《基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市预算外设立专户,并建立严格的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
第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救助资金,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资金只能用于贫困高中、大学生的救助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私分。
第六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确保“基金”总额不断增加,扶贫助学基金一般不得动用“基金”本金。
第十五条 扶贫助学基金的支出主要是“基金”储蓄增值部分,如确需动用本金,其动用金额不得超过本金的30%,而且必须尽快筹集补足。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可按照捐助者的意向进行发放使用,但必须用于救助贫困高中、大学生。
第十七条 基金的救助对象是,自2007年起,具有XXXX市户口,并在我市高中就读的高中学生,每年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具有XXXX市户口,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录取的大学生,且高考成绩在本科线以上、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大学生。
第十八条 享受扶贫助学基金的条件
(一)享受扶贫助学基金的学生必须具有我市户籍和在我市就读;
(二)持有我市发放的城市低保证的学生;
(三)家庭遭受天灾人祸,造成无经济能力入学或生活无着落的学生;
(四)家庭无稳定收入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经济来源,致使无法入学和坚持学业的学生。
第十九条 “自愿捐助,一一结对”的原则,即由捐助者向基金会提出捐助意愿,并加入基金会。基金会根据捐助者意愿,使捐助者与受助学生结成对子,向双方颁发“爱心助学结对卡”。受助学生应定期向捐助者汇报个人学习、生活情况;捐助者可根据自身实际,采取看望、写信等方式,鼓励救助学生。使他们感受到人间真情的温暖,自强、自爱、发奋学习。
第二十条 捐助者与受助学生结对子后,
